湖南知識產權(英語: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
1、知識產權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法律,對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條件的特定的發明創造和可識別性標記,經過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特定權利。該定義具有如下幾個特點,九個特定(特定國家機關、特定法律,特
(1)明確了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客體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識產品的原創主體和繼受主體。特定的條件是指知識產品的“知識性”和“產品性”特征。特定的發明創造和可識別性標志是指具有“知識性”和“產品性”特征的*后客體。
(2)明確了知識產權產生的法律依據。知識產權*為顯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權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法律,經過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權利。知識產權機關就是知識產權認定、授權、管理和保護的國家機關。
湖南知識產權 (3)明確了知識產權權利的特殊性和保護的特殊性。知識產權權利與其他實體權利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知識產權是一個權利群或權利體系。例如中國版權法中著作權就有至少18種權利。而侵權的表現在商標法中就列舉了13種,版權法又有19種之多。由此,知識產權保護也有別于其他權利,這類權利更為復雜,需要特定的審判機關和特定的保護。
2、知識產權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所創造的知識產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該定義明確了如下幾個視角,也多是一般意義上知識產權的定義。
(1)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作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這也是我國法條上通常采用的表述。
(2)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權利對象該定義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以及等類(除此以外的)領域所創造的知識產品,該知識產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質產品,具有自身的特點和規律。知識產品非實踐認識和經驗,而是指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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