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權限:
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管理。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不含5000萬美元)以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核、管理。
申報程序:
設立(含并購、再投資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申請人應按照《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規定準備材料并向擬注冊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開發區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報條件:
4.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4.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3、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4.4、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申報材料:
5.1、申請書;
5.2、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5.3、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5.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5.6、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5.7、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5.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9、場地使用協議書(原件)和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
5.10、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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