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產地證FORM A又稱: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一、普惠制的定義
普惠制是普遍優惠制的簡稱,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初級產品)的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待遇。
二、普惠制的基本原則
普遍的——即所有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
非歧視的——即應使所有的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的、無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的——即非對等的,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做出特別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給予同等待遇。
三、普惠制的目標
普惠制的目標是增加發展中國家出口收益,促進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四、普惠制的實施階段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決定,普惠制的實施期限以10年為一個階段,1971年至1981年為*一階段,1981年至1991年為第二階段,1991年后為第三階段。
五、普惠制給惠國實施國家計: 歐洲聯盟27國(法國、聯合王國、愛爾蘭、德國、丹麥、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捷克、斯洛伐克、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文尼亞、塞浦路斯、立陶宛、馬耳他、匈牙利;增加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國等39個國家。
六、普惠制簽證管理機構及簽證依據
根據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商品普惠制原地證的簽證管理,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普惠制證書的簽證機構。
簽證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簽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給惠國的普惠制原產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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