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釒注冊條件 轉讓帶私募證卷的投資公司
企業名稱需要使用投資*金字樣,投資基1金公司注冊資本不能低于5億元,至少需要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2金管理運作經驗,管理型基1金公司注冊資本不能低于3000萬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
私募基*設立需要滿足的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創業投資基*、股權投資基*、投資基*”等字樣。
【3】基*型:投資基*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卷業務的投資、投資管*、咨詢。
【7】管理型基*公司:投資基*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卷業務的投資、投資管*、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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