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服務的內容
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是指商標的使用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或準備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主管機關審核予以注冊的制度。
商標注冊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只有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該商標所有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正確理解商標注冊的意義掌握商標注冊的知識對開創名牌使企業立于不敗之地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標續展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規定商標注冊的有效期限可以減少那些"死商標"的存在,有利于公眾對商標資源的利用。
所謂"死商標",指的是那些雖然注冊在冊,但注冊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標。由于注冊即產生專用權,所以雖然注冊人沒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這樣就違背了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初衷。規定了商標注冊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冊人放棄了商標的使用,那么當有效期滿且注冊人未提出續展注冊申請時,該商標將被注冊機關注銷,從而使得該商標能夠為別人所注冊、使用,發揮其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商標轉讓
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復審
商標復審是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注冊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
商標復審是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復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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