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歐盟市場發現很多GS標記誤用的情形,由于不符合德國產品安全法(ProdSG)而給制造商和貿易商造成很多實際損失和困擾。 
現再次將該法規信息列出,供大家參考。 
新《產品安全法》執行EC 765/2008指令規定的要求,但不改變原《設備及產品安全法》中定義的產品安全途徑。新法更明確規定了作為進口商和零售商的經濟運營商的責任。應特別注意的是,該法增加了要求進口商和零售商/經銷商檢查產品已正確標記GS標識這項新規定。 
      
        《產品安全法》幾乎適用于所有產品,但醫療設備和食品等特殊領域除外。該法將許多歐洲CE指令貫徹到德國法律中。除了統一指令管制的領域外,對于統一指令管制領域外的產品,如商戶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產品安全法》也進行了規定。 
        生產商、進口商及零售商(經銷商)方面的主要變動: 
(1)核實生產出來的消費品是否與原設計相符; 
(2)核實是否獲準使用GS標識且是否具有相對應的證書; 
(3)對已獲GS標識的產品,進口商應在進口前檢查相應證書的有效性并記錄生效日期、GS標識頒證機構以及證書編號。 
        歐洲指令中關于產品生產商/進口商及零售商產品的其他規定,在《產品安全法》的相應章節中均有規定。 
        《產品安全法》確定了新的罰款規定,如對缺少德文說明書及消費品上缺少規格說明或標簽的罰款,提高了罰款標準以杜絕濫用及達到持久的效果。如違反規定可被處以10,000歐元的罰款;某些條件下,如無相應證書使用GS標識,罰款將高達100,000歐元。 
       如在沒有相應GS證書的情況下持續且重復使用GS標識或刊登廣告,罰款規定將同樣持續。這種情況下,按立法機關的處罰規定可判處罰金或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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