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作為L1A簽證的受益人的調遣雇員(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作為L1A簽證受益人的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該受益人必須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在美國境外的關聯公司工作。在美國境內為跨國公司工作的時間和為跨國公司來美國進行的短期商務旅行時間雖然不算打斷一年工作的連續性,但也不計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時間內;
例如: A公司準備為李先生提交L1A的申請,在過去的3年內,李先生作為高管為A公司工作了9個月,后他跳槽為B公司工作了6月,后來A公司又把他聘回來,到現在他為A公司又工作了10個月。雖然他一共為A公司工作了19個月,但是,他并沒有為A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因此,他不滿足連續工作一年的條件。
例如: C公司準備為陳先生提交L1A的申請,在過去的3年內,陳先生作為高管為C公司工作了6個月,后來C公司把他派到美國去商務旅行5個月,回來后到現在他為C公司又工作了5個月。雖然他一共為C公司連續工作了16個月,但是,其中5個月是在美國,不能算在一年境外的工作時間內,移民法只算他連續工作了11個月。因此,他不滿足連續工作一年的條件。
該受益人在美國境內跨國公司必須擔任高級經理或者行政主管職位;
僅僅是職務名稱中含有「經理」或者「主管」字樣是不夠的,該職務的職責描述必須滿足法律定義中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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