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修復的產業鏈上游企業為檢測機構、修復用劑供應商、設備供應商等;中游企業為污染場地修復企業、環保咨詢機構(監理機構)等;下游企業為污染場地所有者、環保主管單位。
從列入立法規劃到頒布,歷時5年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防治法)最終落地,填補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大氣、水、土壤三大環境領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齊備。
2005年至2013年,我國進行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調查了63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后,初步摸清了我國土壤污染的情況。根據環保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全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污染類型以無機型為主,有機型次之,復合型污染比重較小,無機污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
雖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對于土壤污染行為的行政罰款沒有規定巨大數額,但是責任人對于土壤的風險管控與修復將會形成巨大支出,從而對責任人形成壓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公布,讓以前未受重視的工業用地和企業用地引起重視,污染的土地要有相關的修復機構去修復才能使用,從這一方面來看,對于土壤修復行業來說具有顯著的利好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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