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指能夠證明商品達到一定品質質量標準的標志,又稱“保證商標”。又稱之為“擔保商標”或“統一質量標志”。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權威的商會、機關或其他團體申請注冊,申請人對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具有鑒定能力并負保證責任,證明商標權歸申請人所有。那么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到底有什么區別?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
4.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但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證明商標使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5.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人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而普通商標的受讓人則沒有限制。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知識產權權利的獲得和保護已成為這個時代的重要課題。北標知識產權主營:國內商標注冊,國外商標注冊,商標設計,版權登記,高新認證,雙軟認證,項目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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