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責任形式的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
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
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
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合伙人數的限定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三、出資方式要求的不同合伙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
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
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
資金的30%。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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