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的調試應在裝置安裝完畢,并宜在與煙道通風機械、燃料閥等聯動設備調試完成后進行。
5.1.2 調試前應具備本規程第4.1.1條所規定的技術資料和附錄A、附錄B等記錄及調試必需的其他資料。
5.1.3 調試人員應由熟悉廚房設備滅火裝置原理、性能和操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調試前施工單位應制定調試程序。參加調試的人員應職責明確,并應按預定的調試程序進行。
5.1.4 調試前應檢查廚房設備滅火裝置的規格、型號以及施工質量,合格后方可調試。
5.1.5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應按本規程附錄C的規定逐套進行模擬啟動試驗、模擬噴放試驗和主、備用電源切換試驗。調試合格后應填寫調試記錄,并將裝置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5.2 驗 收
5.2.1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共同進行。
5.2.2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驗收時,施工、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驗收記錄;
2 安裝使用說明書及產品出廠合格證;
3 管道吹掃記錄和管道試壓記錄;
4 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5.2.3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的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滅火劑貯存容器、驅動氣體容器、火災感應器、噴頭、控制盤等設備和閥門、壓力表、金屬軟管等組件的規格、型號、數量、安裝位置及其安裝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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