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券的面額和用途
(一)重點券和一般券面額分別為20萬元和10萬元,有效期為2年,主要用于企業完成自主研發項目。
企業自主研發項目是指:屬于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而自主確立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獨自研發、委托研發、合作研發);對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完善或延伸產業鏈、培育新興產業和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方面具有實際意義;研究開發項目已開始,并發生了研究開發費用,可通過獨立歸集賬確認的項目。
(二)服務券的面額分別為5萬元和2萬元,有效期為1年,用于企業向經市科技局確認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成果或技術創新服務(上述單位資質的確認將在企業提出創新券兌現申請時,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統一對企業提交的服務單位資質證明進行確認)。其中,5萬元服務券只適用于購買科技成果,2萬元服務券只適用于購買技術創新服務。
科技成果是指:能夠使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可實施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的應用性科技成果。
技術創新服務包括:檢驗檢測服務;科技情報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務。創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創新活動,如法定認定、執法檢查、商業驗貨、醫療服務、強制檢測、大批量驗貨等。工業設計類服務、科技金融類服務和企業申報專利、商標、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服務也不在創新券扶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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